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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0/10/2008 14:53:00,346) [查看全文]
 *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059
(10/10/2008 14:48:00,555) [查看全文]
 *各类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10/10/2008 14:48:00,778) [查看全文]
 *养老服务机构
057
(10/10/2008 14:45:00,566) [查看全文]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053
(10/10/2008 14:45:00,1530) [查看全文]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
052
(10/10/2008 14:45:00,453) [查看全文]
 *社会捐助接收点
051
(10/10/2008 14:44:00,343) [查看全文]
 *遗体火化及骨灰处理
办理程序以及需要办理人提交的材料目录:1、接运遗体:(1)在医院死亡的遗体,由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通知殡仪馆接运;(2)在居住地死亡的遗体,家属应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再电话(52701237、52700555)或来人通知殡仪馆接运;(3)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2、遗体火化:(1)正常死亡的遗体,凭注销户口或医院(外地人)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明”;(2)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05/09/2008 13:51:00,783) [查看全文]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老年人优待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南京市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方法1、户籍在江宁区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领取《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和3元工本费。凡在江宁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外地老人凭暂住证也可申请办理。2、《南京市老人优待证》办理程序
(05/09/2008 13:51:00,1148) [查看全文]
 *地名命名、更名
江宁区地名命名办事程序及提交材料一、地名命名办事程序1、申请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打地名命名申请报告的初稿1份(附土地使用证、总平面图各2份),并送交区地名办(格式见附件);2、区地名办对申请命名的地名进行初审;3、区地名办报南京市地名办对需命名的地名进行审核;4、区地名办会同市地名办进行现场查看(主要查看四至范围是否正确、名称与实地是否相符)5、名称确认后再提交正式
(05/09/2008 13:51:00,687) [查看全文]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办理条件1、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需持的证件、证明: (l)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指定的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
(05/09/2008 13:51:00,600) [查看全文]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办理条件(一)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
(05/09/2008 13:51:00,4759) [查看全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数量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关于×××注册登记的申请报告;(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
(05/09/2008 13:51:00,618) [查看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
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数量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区属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成立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05/09/2008 13:51:00,496) [查看全文]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
060
(05/09/2008 13:51:00,5323)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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